尊敬的用户: 您好,接上级通知,网站备案成功必须将备案号放在网站首页页尾,并且将备案号链接到工信部网站www.miitbeian.gov.cn 。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表示放置在起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有可能产生罚金。
请网站主办者重视,自觉检查网站是否已经按要求将备案号放置网站首页底部并且已经做好链接到工信部网站。若完成,请您配合完成此项工作。感谢您的合作,谢谢!
乌鲁木齐路桥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1月 |